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7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贤通与黎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通,黎志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928号原告:张贤通,男,汉族,住沙县。被告:黎志亮,男,汉族,住沙县。原告张贤通与被告黎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贤通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贤通以与黎志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贤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贤通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陆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