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巴志丰与石生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志丰,石生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452号原告:巴志丰,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红,内蒙古维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生平,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现去向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原告巴志丰诉被告石生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石生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 郑 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布仁苏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侯 媛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