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巴志丰与石生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志丰,石生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452号原告:巴志丰,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红,内蒙古维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生平,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现去向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原告巴志丰诉被告石生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石生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 郑 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布仁苏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侯 媛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