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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九州运输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九州运输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23号申请人:自贡市九州运输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树凡,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树金,总经理。本院受理自贡市九州运输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自贡市九州运输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885.0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何树凡自有的车牌号为川C198**号雅阁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财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何树凡自有的车牌号为川C198**号雅阁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