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振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603-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68号。主要负责人:潘兆华,行长。被申请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路。法定代表人:郭锐,经理。被申请人: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梁,经理。被申请人:陈振国,男,1968年1月3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振国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已以其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九鼎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艾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振国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苏生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