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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明、温习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温习兰,劳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温习兰,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劳润,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杨明与被执行人温习兰、劳润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5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