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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闫启程与韩子仰、任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启程,韩子仰,任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956号原告:闫启程,男,汉族,1984年8月8日生,住平舆县。被告:韩子仰,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生,住平舆县。被告:任茜,女,汉族,28岁,住址同上。原告闫启程与被告韩子仰、任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闫启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份之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四次向其借款172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3张和借款协议,同时被告承诺用平舆县永盛花园北区3号楼5单元一套住房抵押,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平舆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启程的起诉。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74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