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执042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云南环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天赢磷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环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华宁天赢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执0424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青山基地。法定代表人:缪万和,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宁天赢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方那村委会黑泥坡村。法定代表人:许洪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宁天赢磷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4民终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宁天赢磷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华宁天赢磷化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即申请执行诉讼标的89215.00元(欠款81475.00元,逾期付款损失77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54.00元、负担执行费1238.00元,合计执行标的9350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宁天赢磷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南环宇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宁天赢磷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华宁天赢磷化工有限公司确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傅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范承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