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314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吴某,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高承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