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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314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吴某,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高承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