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贵州四方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贵州四方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30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龙里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环北路群工中心大楼九层。法定代表人胡琼,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伟,系龙里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鹏,系龙里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贵州四方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城南社区廉租房4栋。法定代表人:杨新。申请执行人龙里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于2016年9月1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贵州四方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龙环罚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里县环境保护局称,贵州四方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维修、美容项目环评文件未向环保部门报批,擅自于2015年7月建设并投入生产。2016年9月12日,龙里县环境保护局作出龙环罚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贵州四方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未在收到龙环罚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罚款。龙里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龙环催字[2017]1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责令该公司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10000元罚款的义务,该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11日,贵州四方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龙里县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3000元,剩余罚款7000元未缴纳。龙里县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回证、缴款书、案件调查报告、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同意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通知书、执法证等。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贵州四方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汽车维修、美容项目的环评文件未向环保部门报批,擅自于2015年7月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龙里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龙环罚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并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同时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既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经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后未履行决定书明确的全部义务,且经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龙里县环境保护局龙环罚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朱二胜审判员 岑德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