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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泽文与刘能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文,刘能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499号原告:周泽文,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刘能根,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原告周泽文与被告刘能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周泽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泽文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泽文负担。审判员  程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卢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