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9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273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冀某,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冀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艺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