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273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冀某,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冀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艺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