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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吴嘉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吴嘉政,沈隽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财保157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右侧裙楼首层二层及写字楼48-5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562K。负责人:谢宏儒,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倩文,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嘉政,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沈隽子,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吴嘉政、沈隽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吴嘉政、沈隽子价值20484037.1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吴嘉政、沈隽子价值20484037.12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楚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子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