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与臧百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臧百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361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中路**号。负责人:王东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武,系该支行副行长。被告:臧百恩。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诉被告臧百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于2017年5月3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仁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石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