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建忠、林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忠,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07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忠,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林丽,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建忠与被执行人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2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丽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