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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双流县森灵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省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流县森灵建材经营部,四川省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双流县森灵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丰乐社区涧槽小区1幢1单元。经营者:张云阳,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号“财富又一城”1栋1单元8楼1号。法定代表人:叶斌。申请执行人双流县森灵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3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双流县森灵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3月22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266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德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