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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与陈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陈康,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陈康,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陈康,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陈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501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负责人:智英,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陈康,男,198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陈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丰和丽都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潘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