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奥得鑫工艺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奥得鑫工艺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奥得鑫工艺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荔和路233号A栋三楼四区。 法定代表人:徐武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3幢1713室。 经营者:余君兴,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上诉人东莞市奥得鑫工艺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奥得鑫工艺品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奥得鑫工艺品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李 臻 代理审判员 叶捷思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