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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张景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张景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被执行人:张景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景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景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2执字第4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