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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莱阳市康德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予卓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康德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予卓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368号原告:莱阳市康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开发区云门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化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波,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予卓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号。原告莱阳市康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予卓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莱阳市康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市康德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鸾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