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小山与被执行人张尤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山,张尤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汪小山,男,195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资兴支公司院内。被执行人张尤田,男,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龙泉头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18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尤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尤田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尤田价值1005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