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简红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红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红伟,无业。曾因犯抢劫罪,2009年9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吸毒,2016年1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红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曾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4日,报告人简红伟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芦茅塘居委会附近的十字路口,向吸毒人员梁某1贩卖约0.4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得赃款150元。2、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简红伟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芦茅塘居委会附近的十字路口,向吸毒人员梁某1贩卖约0.2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梁某1尚欠其100元毒资。3、2016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简红伟再次在涟源市六亩塘镇芦茅塘居委会附近的十字路口向吸毒人员梁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时,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0.58克甲基苯丙胺及0.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简红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简红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1的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检查笔录、提取、称量、取样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文书;被告人简红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红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简红伟是曾经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简红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红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梁英姿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人民陪审员  吴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