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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19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轶与赵华明、赵庆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轶,赵华明,赵庆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992号之三原告:吴轶,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赵华明,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被告:赵庆卫,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原告吴轶与被告赵华明、赵庆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吴轶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华明、赵庆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轶撤回对被告赵华明、赵庆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吴轶负担。审 判 长  施义人民陪审员  刘齐人民陪审员  白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