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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曹军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曹军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358号原告: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华,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井林,现住榆树市。被告:曹军锋,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军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树市恒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