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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庄文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8刑初70号公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文利,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高中文化,个体。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0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原住址。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文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元华、董云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文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9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庄文利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在喀喇沁旗锦山镇盈泰花园A区门前与高某1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刮。发生事故后,庄文利与高某1协商未果而发生厮打,后高某1打电话报案至喀喇沁旗公安局。2015年2月19日,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庄文利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40.2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文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文利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属实,对指控他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9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庄文利酒后驾驶悬挂虚假号牌为×××号的小型轿车(真实号牌为×××号)在喀喇沁旗锦山镇盈泰花园A区门前与高某1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刮。发生交通事故,高某1与庄文利协商未果后打电话报警。2015年2月19日,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庄文利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40.2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庄文利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前降支管腔重度狭窄、不稳定性心绞痛、高血压Ⅲ。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9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庄文利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在喀喇沁旗锦山镇盈泰花园A区门前与高某1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刮,后庄文利与高某1协商未果而发生厮打,高某1打电话报案至喀喇沁旗公安局。2、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3点多钟,他开车拉着妻子李某和儿子高某2行驶到喀喇沁旗锦山镇盈泰花园A区门口与一辆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相刮。那辆轿车继续行驶,他开车追上去发现那个司机(庄文利)喝了酒,与那个司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发生厮打。之后,他打电话报了警。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3点钟左右,她丈夫高某1开车拉着她和她儿子高某2行驶到喀喇沁旗锦山镇盈泰花园A区门口时,与一辆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发生了刮蹭。之后那辆轿车继续行驶,她丈夫开车追上去与那个司机(庄文利)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发生了厮打。4、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3点多钟,他父亲高某1开车拉着他和他母亲李某行驶到喀喇沁旗锦山镇盈泰花园A区门口,与一辆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相刮。那辆轿车继续向前行驶,他们追上去发现轿车司机(庄文利)喝酒了,与那个司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发生厮打。5、驾驶证网络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庄文利准驾车型为A2。6、机动车网络查询记录及照片证实,×××号小型捷达牌轿车所有人为赵岚。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喀喇沁旗医院医生提取庄文利血样的情况。8、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喀公司鉴(酒检)字[2015]第2043号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证实,庄文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24mg/100ml。9、赤峰市医院疾病诊断书及住院病案证实,被告人庄文利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前降支管腔重度狭窄、不稳定性心绞痛、高血压Ⅲ。1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被告人庄文利以前有违法犯罪记录。11、视听资料(光盘2张)证实,喀喇沁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查获、讯问被告人庄文利及案卷材料的情况。12、被告人庄文利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19日中午,他在家喝了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下午3点多钟,他驾驶捷达牌小型轿车去喀喇沁旗锦山镇盈泰花园A区的亲戚家。返回途中,他驾驶轿车在盈泰花园A区门前与一辆灰色小轿车相刮,因为协商赔钱未果,他们发生了厮打。后来,警察就来了。他所驾驶的白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悬挂的是×××号假号牌,真实号牌为×××号。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庄文利的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文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庄文利驾驶悬挂虚假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文利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文利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二)项、(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文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景玲代理审判员  于文佳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立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