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兰远与林玉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远,林玉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274号原告:兰远,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玉生,男,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远与被告林玉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兰远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易江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