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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贾云吉与广饶县陈官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李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吉,广饶县陈官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李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981号原告:贾云吉,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海,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陈官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志峰。被告:李玉峰,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原告贾云吉诉被告广饶县陈官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李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云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云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贾云吉负担。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