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某与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528号原告章某,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刘俊.鹰潭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某,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某负担。审判员 曾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