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2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淑伟,薛洁,王伟良,杨守堂,杨守田,杨守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268-4号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DY7W3G。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淑伟,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薛洁,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王伟良,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杨守堂,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杨守田,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杨守信,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淑伟、薛洁、王伟良、杨守堂、杨守田、杨守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伟良、杨守信、杨守田存于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6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伟良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16061100011143552074的存款16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3日。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汲传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