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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南某诉被告罗某、宋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罗某,宋某,李某,南某,罗某,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南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罗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宋某,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诉被告罗某、宋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经本院邮寄送达查无此人,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用31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志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