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南某诉被告罗某、宋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罗某,宋某,李某,南某,罗某,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南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罗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宋某,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告李某,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诉被告罗某、宋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经本院邮寄送达查无此人,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用31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志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