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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边振宇与郭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振宇,郭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350号原告:边振宇,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云,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易县。原告边振宇与被告郭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振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晓云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振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4日被告郭晓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5年4月4日到期归还,由郭保勇在担保人处签名。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晓云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条一张、收到现金条一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4日被告郭晓云从原告边振宇处借款50000元,被告郭晓云当日写下借条一张,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边振宇现金伍万零千零百零元整。于2015年4月4日归还。我叫郭宝勇自愿为郭晓云的这笔借款担保,并承诺共同还款。借款人:郭晓云担保人:郭宝勇2015年2月4日”。经原告催要,被告郭晓云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郭晓云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应按双方约定期限返还,现被告郭晓云未按约定期限返还给原告边振宇借款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郭晓云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郭晓云应偿还原告边振宇借款50000元,被告郭晓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郭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边振宇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郭晓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永刚审 判 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张 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