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陆立挺与戈洪良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29号本院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对原告陆立挺诉被告戈洪良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206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206民初129号中第1页第9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补正为:“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第2页第19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补正为:“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审判员 沈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钰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