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建秋诉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秋,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750号原告:徐建秋,女,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上路。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法定代表人:张明秀。本院在审理徐建秋与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建秋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 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