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5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世忠与秦仲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忠,秦仲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091号原告:陈世忠,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秦仲兰,女,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忠与被告秦仲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忠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世忠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阮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