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大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949号原告: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建委国土小区)九单元5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8065673492E。法定代表人:喻家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大慧,女,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费用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成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木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