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向清与付聃、谭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清,付聃,谭琳,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向清,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聃,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琳,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付翔,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向清与付聃、谭琳、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付聃、谭琳、付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聃、谭琳、付翔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付聃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