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70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马建奎与马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奎,马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263号申请人:马建奎,男,1966年4月3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60403XXXX,暂住奎屯市XXX团X连。被申请人:马琳,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00130XXXX,住奎屯市紫金苑XX幢XXX号。本院作出的(2017)兵070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1日申请人马建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琳在奎屯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有未领取的房屋征收补偿款833990元,本院已依据(2017)兵0701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扣留上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马琳在奎屯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房屋征收补偿款4289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二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