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72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庆然、林思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然,林思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72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庆然,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思敬,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受理陈庆然申请强制林思敬履行(2016)闽72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依据调解书,被执行人林思敬应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所欠原告陈庆然渔船生产营运借款本金6万元,原告放弃利息主张。调解书于2016年2月22日生效。因林思敬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陈庆然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思敬在东山县人民法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主要财产均已被该院查封、冻结。2016年4月6日,本院应申请执行人陈庆然的申请,将本案债权转交东山县人民法院参与分配。2017年3月6日,东山县人民法院复函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庆然在分配中受偿11904元。经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思敬无渔船登记记录,登记摩托车一辆已注销,银行账户余额总和不超过1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再次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全部已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18年4月26日���另经查,被执行人在东山县人民法院尚有9宗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结案,尚欠债务本息超过70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林思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将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申请继续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如对本院的决定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后,本院将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逾期未提出异议,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72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内金审 判 员 吴迪荣审 判 员 洪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