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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绍刚与���发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刚,石发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190号原告:杨绍刚,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忠祥,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发仙,男,1970年8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7日收到原告杨绍刚诉被告石发仙合伙纠纷的起诉书。经审查,原告杨绍刚的起诉属于本院受理的范围,本院于当日书面通知原告杨绍刚予以受理和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审理过程中,本院又多次口头告知原告杨绍刚预交案件受理费。可原告杨绍刚无法定事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胜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俊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