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民辖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万建红与李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建红,李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辖29号原告:万建红,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李琳玲,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万建红与被告李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万建红诉称,2014年4月15日,被告李琳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于当日将款转入被告李琳玲指定的帐户,被告当日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现被告未如期偿还到期借款,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由被告李琳玲向原告返还借款10万元本金以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被告李琳玲系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陈谢愈之岳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案,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告李琳玲系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陈谢愈之岳母,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进行审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喻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