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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仲真五金厂、佛山市南海金铼五金塑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仲真五金厂,佛山市南海金铼五金塑料厂,麦均文,徐婉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仲真五金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上安中坊开发区。经营者:麦均文,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金铼五金塑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万石元岗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8281586J。投资人:梁逢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财,广东拓孚创展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均文,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婉欢,女,汉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仲真五金厂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金铼五金塑料厂、麦均文、徐婉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仲真五金厂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仲真五金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仲真五金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43.97元,减半收取3371.98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上安仲真五金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海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