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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时某某、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时某某,男,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大周村赵庄25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105147012。被执行人:杨某,男,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冯庙镇王杨村王杨庄四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0062717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健康权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0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竞审 判 员  尤 宇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