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民初1053号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92号粮油贸易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钟菊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男,汉族,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18号石人村。法定代表人:曹矛盾。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魏维,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甲初,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唐勇、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甲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365044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300000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以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确认原告对涉案建筑物在拍卖、变卖后在365044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博林金谷住宅小区B区B3、B4、B5、B6栋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被告的B3、B4、B5、B6栋外墙外保温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2011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博林金谷住宅小区B区B2、B7、B8栋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被告的B2、B7、B8栋外墙外保温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2012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博林金谷住宅小区C区C1、C2、C3、C8、C9栋及幼儿园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被告的C1、C2、C3、C8、C9栋及幼儿园外墙外保温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2012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博林金谷小区B区地下车库涂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被告B区地下车库涂装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2013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博林金谷住宅小区D区D1、D2栋外墙内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被告的D区D1、D2栋外墙内保温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博林金谷住宅小区D区D3、D4、D5栋外墙内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被告的D区D3、D4、D5栋外墙内保温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原告签订以上六份合同后,依相应合同条款完成了建设施工义务,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大部分业已交付被告使用。经原、被告审定并结算,被告总计应支付10916909元工程款,另被告同意向原告补偿20000元B区节能环保验收代缴费用。施工期间,被告支付3200000元工程款,用房产折抵4066915元工程款,仍拖欠3650444元工程款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付工程款属实,欠付总额应由双方工程部财务部对账核算为准;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欠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当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由法院依法裁定;诉讼费和保全费用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分配。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均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10月21日,原、被告对博林金谷D区D1、D2、D3、D4、D5外墙内保温工程,B区地下车库涂装工程,C区C1、C2、C3、C8、C9及幼儿园外墙外保温工程、B区B2、B3、B4、B5、B6、B7、B8外墙外保温工程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表,另被告同意补偿原告代缴的节能环保验收费20000元,上述款项双方一致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0916906.6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200000元,用房产折抵工程款4066915元,尚欠工程款3646991.61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相应工程款。2016年10月21日,原、被告对博林金谷D区D1、D2、D3、D4、D5外墙内保温工程,B区地下车库涂装工程,C区C1、C2、C3、C8、C9及幼儿园外墙外保温工程、B区B2、B3、B4、B5、B6、B7、B8外墙外保温工程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表,另被告同意补偿原告代缴的节能环保验收费20000元,上述款项双方一致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0916906.61元,被告尚欠工程款3646991.61元,双方无异议,被告应予偿付。双方在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审核表中未对付款时间及延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本院确认从双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即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故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3646991.61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承建的外墙内、外保温工程及地下车库涂装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部分,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确认对涉案建筑物在拍卖、变卖后在3646991.6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46991.61元;二、限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工程款3646991.61元对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博林金谷住宅小区D区D1、D2、D3、D4、D5外墙内保温工程,B区地下车库涂装工程,C区C1、C2、C3、C8、C9及幼儿园外墙外保温工程、B区B2、B3、B4、B5、B6、B7、B8外墙外保温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湖南美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00元,由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樊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