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3952号原告:宋某,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某,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宋某与马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金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