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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3952号原告:宋某,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某,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宋某与马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金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