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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云飞与商丘市志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商丘市志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飞,商丘市志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商丘市志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第二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492号原告刘云飞,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现住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率帆,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志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商丘市梁园区合欢路165号(神火大道东侧)。被告商丘市志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第二分公司,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208号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飞诉被告商丘市志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商丘市志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阳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650元,退回原告3650元。审判员  阎俊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