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红翠、陈新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红翠,陈新尧,陈留娟,陈浦生,陈岩明,吴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卢红翠,女,汉族,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陈新尧,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陈留娟,女,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陈浦生,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陈岩明,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吴洁萍,女,汉族,住东阳市。申请执行人卢红翠、陈新尧与被执行人陈留娟、陈浦生、陈岩明、吴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人民币142879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予以冻结。本院又通过向磐安县住建局和国土资源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留娟、陈浦生名下有房产,我院已进行查封,但因该房地产系集体土地,受现行政策影响暂无法处置。通过杭州市不动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留娟、陈浦生名下有房地产,该房地产已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处置,拍卖所得款已清偿该房地产的抵押。通过磐安县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留娟有车辆,我院已另案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有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19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傅军平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