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左荣生与徐志成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荣生,徐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49号申请人左荣生,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被申请人徐志成,男,汉族,1945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申请人左荣生以被申请人徐志成尚欠其工程款17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徐志成名下,在关庙信用社的存款170,000元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左荣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志成名下,在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庙信用社的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