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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58号原告:沈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