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58号原告:沈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