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巨龙铸造有限公司、连云港通泰工程器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巨龙铸造有限公司,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通泰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张学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巨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乡元邦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王庆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99号华阳大厦A1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尚开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连云港通泰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芦乡玉山河桥西。法定代表人:张学芹,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张学芹,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上诉人连云港市巨龙铸造有限公���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通泰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张学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上诉人连云港市巨龙铸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连云港市巨龙铸造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市巨龙铸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场审判员 王抒彦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仕玉发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