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师利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33号师利娜:你因与偃师市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终1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你于2006年2月收到偃师市公安局作出的偃公行决字[2006]第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起行政复议,洛阳市公安局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该决定上已载明起诉期限。你于2016年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你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耽误起诉期限不属于你自身原因造成的。故原生效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