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锦州吴晟道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众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吴晟道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众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杨松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192号申请人:锦州吴晟道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通化市众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松海。申请人锦州吴晟道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化市众悦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杨松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吴晟道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已将被申请人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92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付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